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嘉義某公司與員工約定每日工作時間8小時,於1月至4月期間,因訂單增加,未經勞資會議同意,要求員工加班,經嘉義縣政府調查後,以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,裁罰公司2萬元罰鍰。 勞青處表示,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,雇主需勞工延長工時(俗稱加班),需經勞資會議同意後,才能讓勞工加班;該公司雖有成立勞資會議,但未落實協調運作,直接由主管強迫勞工加班,因此認定違反勞基法處以罰鍰。 勞青處說明,勞資會議是企業讓勞工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一種管道,企業可透過勞資會議的溝通協調,促進勞資合作,並防範各類勞資爭議,為督促公司落實與勞工協商,勞基法規定,要求勞工加班、加班上限放寬、輪班間隔時間放寬、7休1例假調整或實施彈性工時調整等措施,均先需經過勞資會議同意,才可執行。 勞青處長陳奕翰指出,依現行規定,事業單位均應成立勞資會議,勞資雙方各推選出2至15名同數代表組成勞資會議,且最少定期每3個月召開一次會議。可以討論各式勞動條件、勞資合作事項,雇主也可針對營運計畫、福利、工作效率提昇等提出報告,期透過勞資協調,達勞資和諧。 陳奕翰提醒,為推動無紙化以及便民服務,公司申報勞資會議名冊備查,可透過勞動部建置線上備查系統,採取線上備查方式,同時鼓勵勞資雙方多加利用勞資會議機制通通協調,減少勞資爭議發生,如有相關疑義,可撥打05-3620123轉8018或8028洽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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